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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物业公司连带责任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11日
装修擅改结构打穿楼板 物业公司被判连带赔偿损失
时间:2006年02月09日08:57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徐德利】大家都知道建造房屋要先进行审批,但是很多人或许不知道装修时拆改房屋结构也要先进行审批。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业主在装修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甚至打穿了楼板而被邻居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恢复原状,并赔偿邻居相关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同时判决另一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取的装修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的有关专家呼吁广大市民不要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确有需要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
  楼上邻居装修拆改结构打穿楼板
  原告方先生与被告秦女士先后购买了本市河西区某物业小区的住房,成为上下楼的邻居。办理入住手续后,双方开始各自装修。装修期间,令方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方先生说:“前年10月初,我家的装修正在进行,楼上的秦女士家为了拓宽自家的错层楼梯,擅自将楼板也就是我家的屋顶打透,并截断了变截面梁的主钢筋两根,辅筋数根,致使楼板的承重梁结构受到严重损坏。我发现这一情况后即刻找到秦女士家的装修人员进行交涉,要求暂停装修并依法恢复原状。但秦女士对我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继续装修。在房屋得不到修缮,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我停止装修至今,我于是又到物业公司投诉,但仍未得到解决。”
  起诉要求邻居物业共同赔偿
  方先生于是将邻居秦女士及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方先生认为,秦女士在拆改房屋结构后,未经房屋安全鉴定、未经有资质的单位修复和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自行“恢复原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而物业公司未能对秦女士的装修行为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也未责令秦女士限期整改,并未及时处理原告的投诉,从而造成被告秦女士违法装修,并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委托经法院准诉的有资质单位对房屋损坏之处进行修复,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采暖损失费、物业损失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被告秦女士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维修,并不是造成原告不能入住,被告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损失,但原告扩大的损失部分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女士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被告秦女士的拆改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入住自己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取原告和被告交付的装修保证金后,未能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被告秦女士对房屋结构拆改,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判令:一、被告秦女士对其房屋拆改部分按天津市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由被告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上述费用由被告秦女士承担。二、被告秦女士赔偿原告因未能入住房屋的经济损失17000余元,物业费、采暖费共计3000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