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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业主建封闭露台法院判决必须拆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02日
     业主违约封闭露台遭物业起诉 法院判决必须拆
家住塘沽区某小区的田先生在装修房子时封闭了自家露台,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田先生认为自己在装修房子前已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求。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先生应遵守小区《业主公约》中业主不得在露台搭建建筑物的规定,判决田先生将私自搭建的封闭露台拆除。 
  被告孙先生居住在本市塘沽区胡家园某小区6楼,原告物业公司从2005年开始对田先生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6月1日,田先生对小区《业主公约》的条款予以确认,同意严格遵守。《业主公约》中规定,业主“不得在庭院、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建物等”。田先生购买房屋后于2007年将其连接居室的开放式露台封闭。 
  物业公司以田先生违反《业主公约》中该款约定,将露台封闭,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先生拆除违规搭建的封闭式露台。 
  被告田先生辩称,自己在装修房子前就已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物业公司没理由要求拆除。 
  权威说法 
  原审法院认为,住宅小区《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因此,被告不应擅自在其房屋的东北角露台上搭建建筑物,该行为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判决被告田先生拆除露台上搭建的建筑物。田先生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日前,本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