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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产继承所需材料和管辖法院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一、房产继承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2、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3、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4、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二、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因此,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
1、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民诉法还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房产继承纠纷应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