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公告送达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5日
规范公告送达 促进司法公正
    所谓公告送达,即是用公告的形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和过程。具体地说,是把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达人传送,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法律过程。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是为了保护权利人根据公平原则而设定的法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和其它送达方式一样,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能使被送达人形成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推定,审判实践中,大多庭审为缺席审理、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应该明确适用公告送达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使被送达人参加诉讼,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了解了公告送达的缺陷和目的,要求我们在司法务实中,做到如下几点:
    ①慎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尽量不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②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力争能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
    ③正确、严格按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释适用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公正。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中,没有正确适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常见问题有如下几点:
    ①卷宗中没有记载其它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经过。
    ②卷宗中没有详细记载公告送达的过程。
    ③两种公告方式混用。
    ④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说明的起诉要点、上诉要点过于简单或不作说明。
    ⑤送达裁判文书的,没有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⑥实体上,说理部分过于简单,质证过程流于形式。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最大限度减少缺席审判,应做到如下几点:
    ⑴慎用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均不能达到送达效果的,才适应公告送达。特别应该注意在审理离婚纠纷等身份案件中,不能仅凭原告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或所在居委员的证明,即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一定要依职权明确告知被告人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后果,实践证明缺席审判率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通过被告人近亲属陈述,法院可以了解被告人离家出走的原因及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财产状况以及对子女抚养等有关情况,为法官开庭审理、判决提供参考材料,判决结果更能趋向公正。
    ⑵正确选择送达方式。公告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此方式适应于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又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下落不明的情况。张贴公告应同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此种公告方式比报纸刊登公告更为有效。实践中有仅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而忽略张贴于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情况。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背民诉法规定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另一种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属邻居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误区,好象适用报纸公告比适用张贴公告更为有效,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违背了公告送达的目的,极为有害,首先增加了诉讼成本,第二实践证明,报纸公告送达,由于公告报纸的选择不尽科学,被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率几乎为零。所以我们应从思想上走出误区,正确适用公告送达,尽量减少适用报纸公告。笔者认为,被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后下落不明或上诉人上诉后下落不明的情况一般不适宜适应报纸刊登公告,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更为有效。
    ⑶严格依法公告。针对出现的问题逐一改正,卷宗中应记明其它送达方式不能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说明起诉要点,上诉要点,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⑷及时适用诉讼中止制度。对于非身份关系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的,裁定中止诉讼,不要忙于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