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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商权力的缩小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07日
工商权力的“缩小”是法治权力的扩大
  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部行政规章被修改。从今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无权直接冻结违法行为人银行存款,无权通知银行直接划拨被处罚人的银行存款。如需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6日法制日报消息)

  一直以来,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工商部门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它几乎拥有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登记管理工商企业,监督市场交易行为,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等与市场有关的一切权力,甚至被赋予只有司法机关才享有的冻结和划拨权。

  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歩建立和完善,工商管理的行政服务功能明显增强,而强制执行行为大为减弱。随着整个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许多人对工商部门的法律执行权表示质疑,这一权力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这五项工商管理法规的修改被提上议事日程。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谓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权明显与法律相违背,亟需规范和变更。这次修改的规章就删除了工商部门广告管理中的“强制拆除”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中的“强制划拨”权和工商行政管理中拥有的“强制执行处罚权”,并取消了其冻结和暂停支付权,一律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行政强制法》生效后,依法行政领域内“行政强拆”被规范为“申请法院强拆”的又一补充。这样修改的后果是,工商部门的行政权力“缩小”了,但依法治国的权力得到增强。“少用和慎用行政强制”是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这一次对这五部市场法规的修改,是我国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和各种社会矛盾频发期社会管理方面的一次重大变化,它必将对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产生深远的作用。

  当前,随着整个社会贫富不均情况的拉大、物价虚高、腐败盛行和经济放缓,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已进入必须进一歩改革的关键时刻,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曙光的话来说,我们的改革只有朝“弱势政府、壮大社会、回归市场”的方向进行,只有这样,法治的力量才能加强,人治的力量才会弱化,社会管理的混乱局面才会得到遏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正义的最终守卫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法律专业水平更高,掌握法律的尺度更准确,公平公正保障更有力。由它承担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更符合国际惯例和法治要求。我们相信,这肯定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法治的进歩!

责任编辑: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