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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百万“童子军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0年06月25日
 百万“童子军”
从头说起
2002年,厉某与史某协议离婚,其中一项是:“男女双方共建的三间平房归儿子(现年12岁)所有。”因当时没有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才有了今天的麻烦。三间房平改后得到了三套楼房,但仍然登记在父亲厉某的名下。   
2008年,儿子和母亲要求过户遭到父亲的反对。儿子和母亲史某无奈以厉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厉某履行离婚协议,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认为,在母亲与父亲离婚时,对三间平房的归属已经作了处分,儿子已经当然取得了所有权,平改后楼房的所有权也自然归儿子所有。当时之所以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原告刚刚12岁,不可能有能力办理相关手续。现原告已经成年,要求将房屋过户于法有据。被告厉某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他才是房屋法定的所有权人,他有当然的处分权,给不给谁他说了算,现在不想给儿子了别人无权干涉。
由浅入深
事情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最关键是离婚协议中“三间平房归儿子所有”如何定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规定,权利的转移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如果适用上述规定,赠与人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要注意《合同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因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即使将该行为定性为《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也要特殊对待。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子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此而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果这种赠与可随意撤销,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有所收获
我们不能简单的就事论事。通过这个案例,让人联想到时下大量涌现的“百万童子军”。很多父母在买房、买车时、离婚时,有的为了省事儿、有的为了省钱、有的怕对方占便宜,……索性直接登记在孩子名下。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甚至是呱呱坠地的婴儿,名下便有了百万、千万之富。这样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可能形成新世纪的攀比之风,还会出现特殊情况下想处分却因“不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不了、将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撤销困难,等等。这样的结果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不利的。所以说,你的东西不要随便给别人,保证“你的地盘你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