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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走出诉讼的漩涡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0年06月23日
一位农村妇女的不平经历
(发表于《劳动日报》“法治天下”)
不幸的婚姻
1990年,某村的仇某与同村的狄某登记结婚。和其他姐妹一样,仇某憧憬着幸福的婚姻生活,可是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一纸婚姻登记是他人生不幸的源头。丈夫狄某生性懒惰,家里的农活都落在了仇某的肩上。仇某对这桩婚姻也产生了怀疑,但家人的劝说,还有农村传统观念的束缚,她还是用心呵护着这个家。一年后,大女儿咕咕坠地,但全家人的脸上没有任何的喜色,因为她生了个闺女。又过了两年,二女儿也出生了。这下婆婆公公类似让他们绝了后的闲话开始多起来,而丈夫也由原来的好逸恶劳演变成游手好闲、吃喝嫖赌,喝醉了赌输了就大发脾气,后来还大打出手……
慢慢地,仇某懂得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法律规定。200412月,仇某正式向狄某提出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长女归男方抚养,次女归女方抚养,双方各不支付抚养费,随时探视。二、平房3间西一间半归男方,东一间半归女方。
打不完的官司
在农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005年,该村被政府租用了部分土地,租金每年每亩800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狄某所耕种的承包地中应有仇某的份额,但当年所有土地租金均被狄某领取。仇某索要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土地租金和属于自己的承包地。村委会开具证明:狄某四口人的承包地中,有仇某四分之一份额。法院判决支持仇某索要四分之一租金的诉讼请求,告知要地的事儿要另行起诉。仇某紧接着又提起诉讼,要求要回剩余耕地的四分之一份额。可这回狄某拿出了村委会新开具的一份证明:狄某的承包地中有其父母的耕地,仇某应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法院判决狄某将六分之一份额的土地返还原告。判决早已生效,但土地到今天也没有执行。特别让仇某头疼的是,2006年度的土地租金村委会又都发给了狄某,村委会说问过法庭,想要的话还得起诉。仇某急了,这样一说,我得每年因租金打一次官司了,当初法官都说了,告一次以后就可以把钱直接给自己了。但如今钱又让村委会发出去了,没办法还继续告吧。到了立案庭,审租金返还案的法官已经调到那里了。他说你们还告什么呀?直接到村里领钱就行了,这个案子不能再给立了。仇某真想哭,到底听谁的呀?法庭说还得告,立案庭说直接拿着判决去领钱。没办法,仇某决定去找院长,院长和立案庭打了招呼。立案庭告诉仇某,这回把村委会也告上吧,以后就不用因此总打官司了。当然,有理有据,法院支持了仇某的请求
仇某本以为离了婚,自己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并非她所想象,离婚“后遗症”一直困扰着她。双方刚刚离婚,未经仇某同意,狄某将次女也领到了其家中,仇某虽多次要求其送回,但狄某始终置之不理。20057月,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离婚协议分割家产。经法庭规劝,双方自行协商:次女也由狄某抚养,属于仇某的一间半房屋充抵次女的抚养费,以后仇某不再承担次女的任何费用。而后,仇某撤了诉。但20084月,狄某又以二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仇某支付二女儿20051月起至20086月止的抚养费,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20086月,仇某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狄某按离婚协议将仇某应得的一间半房屋还给她,法院也已立案受理
沉痛的思考
一个柔弱的农村妇女,多么渴望幸福平静的生活。然而在经历了不幸的婚姻后,又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接二连三地经历了6场官司,后面还必然有官司等着她(二女儿还未成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而留给我们的又将是怎样的思考?
纵观6场官司,没有哪一个是惊天动地的大事,完全有可能用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首先,仇某作为村民,村委会、镇里的司法调解机构有理由也有条件妥善处理好这件“家务事”,而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说没办法就上法院去告吧,这样让当事人苦不堪言,也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甚至是激化了矛盾,使有情人成了陌生人进而成了仇人,这与新农村的和谐发展与进步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作为法院的派出法庭,是最深入基层的,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应当非常清楚,对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着得天的优势。这6个案子,本不应耗费这样多的审判资源。的纠纷就连当事人都认为是一件事,本可以一并解决,但却作为三个案子审了三次,且作出了一个“四分之一”一个“六分之一”有着矛盾的判决,造成申诉不断、执行未果的不良局面。更是不应该发生的,不再多加评论。
再次,作为当事人遇到问题也要找法律人士进行详细的咨询,免得走弯路。如果仇某当初找一位律师多问几句,把所有的事实经过讲清楚,减少诉累是很有可能的。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事情发生了,我们就要从中有所启发,要寻求更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目前的状况大多是这样的,有权解决纠纷的部门几乎都是“个体户”,完全是“你打你的,我打我的”,相互间的交流协作很少,有的甚至互相推诿、说别人的不是,以减少自己的麻烦。我们如今走的是法治与和谐相统一的司法道路,特别是“廊坊经验”给了我们很大的启迪,对于定纷止争、化解小矛盾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诉讼是漩涡,不到走投无路老百姓是不去打官司的。因此,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有关部门内部纵向的互通声息、部门间横向的交流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得以落实,对纠纷的彻底解决、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司法效率的提高都将是有其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