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相邻关系案例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25日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周XX,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站前南铁路楼12-4-102室,身份证号:130204197109182416.
答辩人(一审被告):董XX,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周XX,身份证号:130202197210061229.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刘XX,男,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站前南铁路楼12-4-402室。身份证号:130202195607160330.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陈XX,女,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刘XX。身份证号:130202195407090366.
上诉人(被答辩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起因是双方共用的下水道堵塞,答辩人
将自家的下水道改造成单独排水管道。此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楼上住户使用的下水道又发生堵塞,污水从二楼流到被上诉人家的屋顶,发生溢水事件,将答辩人家屋顶、墙壁及家具、家电浸泡。答辩人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关闭了阀门。上诉人以供水出现问题影响其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提起诉讼。这些事实一审人民法院已经完全查明,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
二、 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2011年2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进行登记备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可以随时签订的,甚至是可以伪造的,而登记备案一定是真实的,上诉人仅提供租赁合同是不能作为其出租事实的存在及损失程度的足够证据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其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二原告要求赔偿房屋租金减少的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房屋在出租,且房屋租金受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有损失,损失的数额亦不能确定”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