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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1年10月25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消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迁公交认字[2011]04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11048时许,被申请人驾驶无牌号、无登记三轮汽车载乘车人XXXXXX由南向北行驶至XXXXXXXXX头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推行雅迪电动车的XXX相撞,造成XXX死亡、雅迪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11048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XXX没有违法行为。
一、被申请人XXX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被申请人XXX在车辆无牌无证、无刹车的情况下,载两人超速行驶,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X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XXX过马路是下车推行的,在场证人已经明确予以证实。退一步讲,即使XXX未下车推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情况下,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驾驶无牌、无证、无刹车且载人超速行驶所致,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次要责任。这是完全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迁公交认字[2011]04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XXXXXXXXXX
2011